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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行政审批(许可)并联审批制度(试行)
时间:2011-06-30 15:22:28  来源:  发布者: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许可)效率,全力打造“低成本、高效率、无干扰”经济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方便投资创业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并联审批,是指政府投资类项目、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外商投资类项目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由所涉各部门同步联动,假定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全部成立,先行完成本部门的审批程序,待所有前置条件补充完备后,集中批准,统一送达,并以办理时限最长的单个审批环节时限作为整个事项最终审批时限。 第三条 并联审批的基本模式是:一窗受理,部门联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电子监察。 第四条 并联审批事项范围及相关单位责任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牵头单位:发改委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 发改委:审查可研报告、做好初步设计审批; 地震局:明确抗震设防要求; 环保局:搞好环境影响评价; 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提出消防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使用文件等。 (二)非政府投资类项目。牵头单位:发改委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 环保局:搞好环保影响评价; 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人防办: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初审; 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使用文件等。 (三)外商投资类项目。牵头单位:商务局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 发改委: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商务局: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批准; 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环保局:搞好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分阶段实施并联审批。 立项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发改委; 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城乡规划局; 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企业注册登记。牵头单位:工商局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地震局等单位搞好前置条件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如另有涉及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 第五条 并联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获取事项相关表格和申请材料,或登录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二)牵头单位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介绍并联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以《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 (三)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做出正式受理或退件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 (四)牵头单位确定并联审批参加部门并抄告相关事项,各涉及部门同步启动审批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各涉及部门在审查办理中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涉及部门窗口在接到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书面告知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并继续实施审批。 (七)涉及部门假定本部门涉及的前置办理事项全部成立,办理涉及本部门事项,出具审批意见。如经审核确定不予许可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及时告知相关主要责任单位,中止审批程序。 (八)并联审批涉及部门共享项目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将办理审批事项进展情况在电子监察系统中录入,予以相互告知和公示。 (九)涉及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结后,各自出具相关的审批文件、证书等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件领取批复文件及证书。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并联审批项目实施电子监察。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并联审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第九条 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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