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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向上追究三级责任制度
时间:2011-06-30 15:22:47  来源:  发布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全力打造“低成本、高效率、无干扰”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商丘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向上追究三级责任”,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被立案查处的,从责任人(不含)算起,按照职务级别在本部门内向上追究三级领导责任(以下简称“上追三级责任”)。 第三条 上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职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立案查处的,实行上追三级责任: (一)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规定、决定、命令等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职能部门、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态度生硬、作风不实,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能低下造成“中梗阻”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行政审批(许可)有关规定又不及时整改的; (五)不按要求建设、使用电子监察系统或搞先批后录、虚假录入等“体外循环”的;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报”,或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企业财物,加重企业负担的; (七)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行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破坏在建重点投资项目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对哄抢盗窃、强装强卸、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恶意阻工等制止不力、纵容、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它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上追三级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追究方式为: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晋升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应当上追三级责任的,根据问题性质和管辖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直接做出处理。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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