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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行政行为电子监察制度(试行)
时间:2011-06-30 15:23:17  来源:  发布者: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改善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电子监察是指我市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对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实施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投诉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行为电子监察以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为重点,针对上述事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实施全面监督,并逐步完善科学有效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第四条 行政行为电子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运行机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行政行为电子监察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监察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纠错处理、全面推进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政行为电子监察工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各窗口使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行政审批、征收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含单独设立大厅的部门)必须将其所有审批、征收事项以及行政检查、处罚、公共资源交易等行政行为在全市的电子监察系统上流转办理,必须按照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实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将数据交换至全市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实施电子监察的内容: (一)事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运行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流程、期限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内设监察科室实施电子监察情况; (五)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应当接受监督的其他审批(许可)行为。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实施电子监察的内容: (一)事项受理、办结等环节运行情况; (二)行政征收实施的依据、范围、标准执行情况; (三)行政征收有无搭车收费、变相征收或者重复征收情况; (四)行政征收有无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有无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征收款物情况; (六)其它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实施电子监察的内容: (一)行政检查、处罚事项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审批、告知、处罚等环节运行情况; (二)行政检查、处罚实施的依据、权限和方式情况; (三)行政检查有无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情况; (四)行政处罚有无违反规定设立行政处罚事项或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况; (五)其它违反行政检查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电子监察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 (二)政府商品采购情况; (三)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国有土地出让情况; (五)医疗器械招、投标情况; (六)其它应监察的公共资源交易情况。 第十条 对党务、政务、村务、厂务和事务公开情况实施电子监察的内容: (一)五大公开及时、全面、实时公开情况; (二)五大公开是否符合“应公开、尽公开”要求; (三)其它违反五大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逐步实现对政府绩效、行政强制、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行政投诉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电子监察。 第十二条 行政行为电子监察实施实时监控。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实时采集每一事项办理过程的信息,实行同步全程监控。 (一)全面综合各部门事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各种方式的统计分析和综合查询,随时显示和提供最新的动态数据; (二)对事项办理的流程、程序和环节等全过程监督; (三)对不予受理、不予批准、补交材料或因审批、审核等引起投诉等情况实施监督; (四)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视频监察、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电子监察实施预警纠错。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行为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分别发出预警和纠错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息通知行政行为各环节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进行督促整改或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行为电子监察实施绩效评估。电子监察系统根据量化标准,自动对纳入考核范围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绩效进行打分、考核和排名。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电子监察预警信息和绩效考评等数据信息实行月(季)通报制。 第十六条 行政行为电子监察实行“外网投诉、内网受理、件件反馈”投诉处理机制。对来自网站上的投诉举报,监察机关及时受理、办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十七条 严格运用行政行为电子监察成果。对不使用电子监察系统的体外循环及使用中严重超时、先批后录、虚假录入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商丘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纳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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