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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涉企收费“一费制”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1-06-30 15:23:37  来源:  发布者: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打造“低成本、高效率、无干扰”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第9号令)、《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工信2010年315号文)和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费制”是指在相关收费项目征收主体不变、依据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并被纳入“一费制”管理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与其有关的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成立推进涉企收费“一费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一费制”办公室),负责涉及“一费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资金的审核、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为涉企“一费制”执收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与分解等工作。 第六条 纳入“一费制”管理的企业条件 凡在我市正常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企业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纳入“一费制”管理范围。 第七条 涉企“一费制”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的审核原则: 1.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核定标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 3.企业实际缴费没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以前两年实际缴费的平均额为收费数额,待时机成熟后,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 4.两年内未实施征收的收费项目,暂不征收; 5.国家、省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及时予以审核,收费标准降低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予以核减或取消; 6.年度收费总额一经核定,应严格执行,做到应收尽收; 7.缴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年度缴费总额的,缴费企业应及时向收费职能部门如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年度收费总额。 (二)“一费制”收费定额原则上两年审核一次。 (三)符合市委、市政府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进行审核。 第八条 原收费职能部门在“一费制”企业未正式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前,应逐企业向“一费制”办公室提供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前两年对该企业的收费票据等相关资料。企业应向“一费制”办公室提供前两年向原收费职能部门缴费票据。“一费制”办公室对以上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原收费职能部门和“一费制”企业进行反馈核实,确定对“一费制”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年度收费总额。“一费制”办公室据此编制《涉企“一费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印制《涉企“一费制”行政事业性缴费明白卡》,发放给“一费制”企业缴费使用。 第九条 涉企“一费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采用银行代收方式。原收费职能部门向“一费制”企业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缴费通知书》,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开设涉企“一费制”专户收费,企业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条 对“一费制”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分别记入各原收费职能部门明细账,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原收费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商丘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等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一)应申报不申报,不如实申报的; (二)对纳入“一费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然自行收取的; (三)对纳入“一费制”管理的企业,不再进行相关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其它违反“一费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一费制”办公室对“一费制”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费制”企业应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每年不超过3次缴清行政事业性费用。凡不能及时、足额缴清费用的,将不再纳入“一费制”管理,交由原收费职能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三条 对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新上项目、新办企业的收费,将逐步纳入涉企“一费制”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优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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